受理部门:XX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 请 人:船员本人、船员所在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含外派机构)
具备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4.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
提交材料: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船员服务簿;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4.身份证件;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7.船上见习记录簿;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第6-10项规定的材料;
按照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员服务簿;
4.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5.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除第6项外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初次申请材料中的第1、2、7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材料中的第1-5项规定的材料。
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十、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第十一、十六、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三、四、七、十条
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